【律政司上訴】黎智英涉刑恐報章記者脫罪 律政司提上訴10月底開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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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06/04 14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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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涉刑恐報章記者脫罪,律政司提上訴10月底開審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於2017年六四晚會期間,以粗言等辱罵1名報章男記者,期間又指「實揾人搞你」等,黎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經審訊後,被裁定1項刑事恐嚇罪不成立,律政司就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申請上訴。案件今(4日)於高等法院處理履行義務令申請,法官排期於10月29日進行,預計需時1天。
 
裁判官鍾明新早前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不成立,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申請上訴,向原審裁判官呈交有關案件陳述,包括裁判官裁決是否正確或犯錯等議題,惟裁判官未有就有關文件簽署,並自行草擬1份有關案件呈述之文件。 

律政司一方認為裁判官所簽署之提問並不足夠,遂根據《裁判官條例》第119條,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履行義務令(Mandamus), 要求法官頒令裁判官須就律政司所提出之依據簽署。
 
律政司一方今於庭上陳詞指,原審裁判官草擬之文件並不合適,要求裁判官應就律政司所提出之3個提問簽署。惟黎智英一方代表律師認為,律政司提出的首兩個提問涉及事實陳述,認為只須就法律議題的提問便足夠。
 
法官陳慶偉同意首兩項提問與第3項提問有重複之嫌,但認為只是字眼問題,重申對此持中立態度,要求雙方就提問達成共識後,再由法官頒令裁判官作出簽署。
 
律政司及黎智英一方最終同意將作商討,雙方若沒有異議的話,法官陳慶偉表示將於今午以書面形式處理,毋須再開庭處理。法官並將案件呈述聆訊排期於10月29日進行,預計需時1天。

被告黎智英(73歲)早前被控1項刑事恐嚇罪,控罪指他於2017年6月4日,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,威脅X會使其人身受損害,意圖使他受驚。案件經審訊後,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罪名不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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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